中信國寶弊案二審辜仲諒維持無罪 朱國榮加重判16年判決理由曝光
中信國寶弊案二審辜仲諒維持無罪 朱國榮加重判16年判決理由曝光
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掏空中信資產3億美金、約近百億臺幣,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、證券交易法等罪嫌,一審獲判無罪。同案的被告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被控內線交易、炒作龍邦股票案,一審判朱12年4月徒刑;案件上訴,歷經近4年審理,臺灣高等法院今維持判辜仲諒無罪,加重改判朱國榮16年徒刑,沒收1億8036萬餘元犯罪所得,可上訴。
辜仲諒涉及的海外百億掏空案,案源與2006年的「紅火案」有關,也是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熄燈前的代表作。檢方指控,辜仲諒等人2004至2007年以旗下資產公司投資不良債權,利用陳俊哲等擔任相關境內外公司負責人、業務承辦人及銀行帳戶有權簽章人,將中信資產層層轉匯,操作13次,計侵佔3億美元。
特偵組另指控辜仲諒因中信金控有意併購臺灣人壽,以國寶集團的臺北市亞洲廣場大樓二樓房產,承作擔保放款,利益輸送給臺壽保的法人股東、龍邦國際公司市場派大股東朱國榮,作爲朱同意併購案的條件,造成中信一億元的損害;一審判決辜仲諒無罪。
高院指出一審依卷證認爲是辜的前妹婿陳俊哲主導掏空案,無法證明辜仲諒知情或與陳共謀,判決認定並無不當;另認定辜等人貸款、承買不動產,交易條件符合商業判斷,沒有不合理之處,故維持辜仲諒無罪。
朱國榮2013年6、7月間聘僱女性友人林桂馨,分別於2014年2月7日至4月8日、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2月6日、2015年5月26日至8月26日、2016年1月30日至3月25日,利用大量人頭帳戶操作龍邦股票,拉擡龍邦股價。
一審僅認定朱國榮、林桂馨2016年1月30日至3月25日有連續高買犯行,但高院依據證交所提供的交易紀錄,認定兩人制造的相對成交量佔龍邦股票市場成交量比重極重,認定兩人四段期間皆有炒股犯行。
另外,朱國榮2015年間得知中信金控將合併臺壽保公司的重大消息,使用諸多人頭帳戶內線交易臺壽保股票及認購權證,高院指出,依實際並擬製所得法計算內線交易獲利達1億6263萬餘元,已達1億元以上。
一審原判朱國榮12年4月徒刑;高院今依違反證交法制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、高買證券罪、內線交易等共5罪,加重改判朱國榮16年徒刑。
國寶總裁朱國榮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
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