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設備人員法暫行人員續執業爭議 內政部:後續與立院溝通
陳宗彥指消防設備人員法爭議會持續溝通(政院提供)
行政院會今天通過「消防設備人員法」草案,其中保障未具消防設備師專業的「暫行人員」能繼續執業,歷來爭議多時,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說,內政部這幾年跟消防署及相關公會團體多次溝通討論,共識就是暫行人員還是讓他可持續暫代職務,希望進入立法院後可持續跟朝野立委溝通。
消防設備人員法6進立法院未能闖關,內政部表示,現行是依消防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佈「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」,據以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「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、監造、裝置及檢修人員」。依據草案說明,辦法所稱的「暫行人員」並非本法的消防設備人員,換言之,辦法通過後,暫行人員仍可繼續執業。
陳宗彥說,本法在立法過程中6進立法院,有關暫行人員還可持續執業 ,的確是主要爭議,內政部這幾年跟消防署及相關公會團體多次溝通討論,現階段大家趨向同一共識,就是維持現行機制,讓暫行人員還是讓他可持續暫代職務,希望進入立法院後可持續跟朝野立委溝通。
政院版草案也明定,消防設備師、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,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,並領有執業執照,始得執業;若未領有消防設備師、士證書,擅自執業者,可處20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。若經限令停止行爲仍不停止者,並得按次處罰。
此外,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,也須加入該管直轄市、縣(市)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,才能執行業務,而執業的區域,則可及於全國,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。
由於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,尚無需申請執業執照,故草案也規定,在新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,應於2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,始得執業。